舟医保中心〔2019〕8号
舟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
内部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内部稽核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21日
舟山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内部稽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内部稽核是指舟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内部稽核部门,对各业务经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及业务经办环节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医疗保险内部稽核工作,指导各县(区)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内部稽核。
内部稽核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内部稽核部门开展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要求被稽核部门提供相应的业务资料;
2.可以记录、复制被稽核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核查。
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内部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医疗保险稽核采用日常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
日常稽核是指内部稽核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具体经办业务进行抽查,查看相应的资料是否齐全,经办程序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专项稽核是指内部稽核部门对特定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实施的稽核。
第七条 稽核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内部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日常稽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业务部门的具体经办业务进行抽查,同时进行系统稽核确认。
2.专项稽核,应根据工作安排或工作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稽核内容和方案,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提前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告知被稽核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按预先确定的工作方案和职责范围进行稽核,并对稽核情况做好记录,建立稽核档案,记录报告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部门确认。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在稽核结束后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部门存在有违规行为的,内部稽核部门要据实出具稽核整改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告知被稽核部门,以便改进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内部稽核工作要求:
1.稽核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不影响日常业务工作经办的前提下,认真完成稽核任务,做到规范、清楚、准确无误。
2.被稽核部门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经办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