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2-02 15:1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19年11月29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意味着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是为了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更是为了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基金整体共济能力的增强,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三、改革内容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明确了“五个统一”和“两个确保”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保障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再去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动员,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六)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保证了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两项保险合并的平稳实施。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参保缴费、财务管理等衔接工作。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内容,让参保人员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享受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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