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01 15:4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19年6月2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据统计,我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占总死亡的85%左右,导致的疾病费用负担超过疾病总负担的70%,社会各界对方便就医配药、减轻个人慢性病医药费用负担的呼声日趋强烈。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中国”建设理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对慢性病,要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结合本市实际,为全面落实2019 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现就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确定慢性病疾病范围及认定范围。本市医保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统一慢性病疾病编码。慢性病疾病编码按照卫健部门发布的疾病分类代码执行。特殊病病种按原认定标准执行。认定事项下放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高血压(无并发症)、糖尿病(无并发症)这二种慢性病下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提高慢性病待遇。为确保城乡居民获得感,在保证基金可承受前提下,适当提高基层门诊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基层门诊慢病医疗报销比例提高到60%,(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70%);市外按原待遇报销。门诊发生的慢病医保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下的,职工医保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65%(70岁以上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0%);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上的,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

(三)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按全省统一的医保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执行,范围外的药品费用按原待遇报销。

(四)配药管理与药品配送。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购药。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购买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执行省局统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的要求,通过公开谈判,选择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保覆盖,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门店;保供应,要求每家集团在省集中采购平台慢性病药品范围内梳理出能提供覆盖12种慢性病的常用药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能提供清单范围内医保慢性病药品所有药品;保配送,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二是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三是加强基金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医保慢性病处方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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