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障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24 16:4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0年4月20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障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提高舟山市医疗保障费用市内外联网刷卡结算覆盖率和成功率,完善近年来参保群众呼声较大的部分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事项,提升政策实施效果和经办服务能力,满足参保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就医购药需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落实医保政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舟医保发〔2019〕8号);

(二)《舟山市推进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舟医保发〔2019〕18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

四、实施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五、改革内容

(一)开展特殊病门诊异地联网刷卡结算。参保老百姓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看病时,该医疗机构诊断为特殊病的,处方用药含对应特殊病用药1种及以上的按特殊病门诊待遇报销结算,看病项目费用按特殊病门诊待遇结算。下步将进一步扩展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完善医保卡信息重置。为简化参保人员办理手续,医保险种或统筹区有变化的,在市内无需进行重置就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在市外刷卡就医的,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息重置。

(三)明确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门诊起付标准。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诊断为依据,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关联,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刷卡结算(涉及第三者赔偿部分费用除外),起付标准明确为每年度50元。

(四)完善职工医保放化疗住院结算。在确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行刷卡结算,调整住院放化疗起付标准为100元/次。在省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诊断,并以该次住院使用的化疗药物或放疗项目,确定按化放疗住院待遇进行刷卡结算。下步将进一步扩展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明确谈判药品和大病用药结算政策。为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药品谈判红利,明确在市外定点药店购买的谈判药品和大病用药予以报销,同时明确这部分药品费用额度不列入在医疗机构总额控费额度,以方便其更好地服务就医群众。

(六)调整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政策。中止职工医保重新参保的,从原来的需要连续缴费6个月缩短至3个月就可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减少老百姓报销等待时间,满足就医需求。

(七)完善医保险种之间转移接续办法。从职工医保转入城乡医保的,在办理城乡医保手续次月起即可享受城乡医保剩余月份的相应待遇。从城乡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如为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否则需要连续缴费3个月后才开始享受相应待遇。在严格把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同时又为老百姓提供方便。

(八)调整未刷卡医疗费用报销时限。上年度未刷卡医疗费用的报销截止时间从次年3月31日前调整为开票后一年内。涉及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可酌情延长。我市参保人员未联网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或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服务点办理报销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医保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医保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跟踪评估,及时跟踪评判医保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置,适时完善,保障参保人权益。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0/4/24/art_1642153_42667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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