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7-31 15:1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舟政办发〔2010〕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6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公务员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三)全市政策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下同)。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和来源

(一)筹资标准。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筹集,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980元。

(二)经费来源。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和医疗费用补助,在公务员个人缴费基数未调整之前,市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人账户补充。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单位缴纳的2.5%和本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外,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按每月60元(全年720元)划入;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每月90元标准(全年1080元)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单位缴纳的2.5%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外,按每月125元标准(全年1500元)划入。

(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门诊医疗费的自负额度及个人负担部分,先在其当年度个人账户中列支,超出部分按照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补助。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先在其当年度个人账户中列支,超出部分按照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的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补助。

(四)历年个人账户结余可用于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理、自负部分。

(五)按规定转市外而非本市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的10%部分,不列入个人账户支付和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

五、单位医疗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六、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

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

费的支付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对医疗补助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其它事项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医疗补助经费及超支部分由单位全额承担。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随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征收。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四)各县(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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