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8-26 10:1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0年8月12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现就政策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四、实施时间: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2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全市医保医师的签约工作,并承办市本级区域医保医师的协议管理事务。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医保医师的协议管理事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协议签订: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取得服务编码的医师,由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经卫健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向执业地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分别与执业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医保医师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将本单位医保医师信息报送至所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动态化管理。各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违规处理及时记录。

(四)记分标准及处理办法: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的违规医疗行为实行考核记分管理,具体记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办法详见《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医保中心[2020]8号)。

(五)违规处理:

医保医师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暂停协议之日起1-6个月内不再接受该医师重新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申请。医保医师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终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接受该医师重新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申请。医保医师被注销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五年内不得与其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全市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医保医师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督促其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0/8/13/art_1642153_5455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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