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22 14:28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0年9月1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城乡居民逐年增加的医疗需求,维持基金收支平衡,2015年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般1-2年提高1次,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约360元,2020年仅提高20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8.02亿元,超支约3200万元,如不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21年全市基金将超支约1.5亿元,财政全额兜底压力极大,必须合理调整2021年人均筹资水平,确保各项医保待遇落实到位。

二、制定依据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39号);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16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四、集中征缴截止时间

在校学生的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其他人员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五、调整内容

(一)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720元,其中个人缴费640元,各级财政补助10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32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各级财政补助82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上述筹资标准含每人每年80元的大病保险筹资。

大学生筹资标准未调整,其他人群调整后人均新增200元,个人和财政各增加100元。全人群加权平均数:人均筹资1609元,其中财政补助1008元,个人缴费601元,人均筹资金额占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2.63%提高到2.78%,个人缴费金额占比从35.6%提高到37.4%。

(二)2020年在我市新就读的市外户籍学生,未参加户籍地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参加我市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个人缴费133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三)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原政策由财政全额资助。

(四)集中征缴办法。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其他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参保对象可委托相关银行签约扣款缴费,也可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以及相关银行提供的线上缴费、柜面缴费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培训。三是按时完成参保缴费工作,参保率达到99%以上,并确保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0/9/21/art_1642153_58813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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