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9-07 15:4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

电子邮箱:346374825@qq.com

传   真:0580-2283286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维护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720元,其中个人缴费640元,各级财政补助10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32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各级财政补助82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上述筹资标准含大病保险筹资。未参加户籍地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并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可选择参加我市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此时间段医保待遇,其中个人缴费133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二、集中征缴

全日制中小学(包括幼托机构)和各类高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其他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参保对象可委托相关银行签约扣款缴费,也可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以及相关银行提供的线上缴费、柜面缴费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具体征缴方式,由各县(区)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学校协商确定。学生的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其他人员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培训,按时完成参保缴费工作,并确保免费参保对象应保尽保。各学校及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参保登记系统中为参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指导和督促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参保费,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