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5 16:4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到2022年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今年10月中旬,成岳冲副省长到舟山调研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认为我市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要求舟山市在2021年1月起开展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实施探索经验。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已出台《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要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办法由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发文。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14号)。

三、主要内容

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基金预算由市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总额控费指标核定及清算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年度预决算草案初编工作。

(二)做好基金统收。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缴入库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底划转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直接分配下达至市级,地方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在每年6月底前由各县(区)按上年补助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划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区)剩余部分财政补助在9月底前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做好基金统支。一是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采取“按月拨付、按年结算”的办法。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上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月均数额预拨2个月周转金,确保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正常运行。每月30日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下月基金用款计划,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划至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其中大病保险基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政保合作”合同规定拨付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再支付给各医保经办机构。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县(区)的长护险基金另行全额拨付。二是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总额控费额度,向定点医药机构预拨1个月资金。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拨上月基金支付金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结算拨付,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清算工作。三是归集县(区)基金结余。各县(区)应对统收统支前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统收统支前形成的债务和基金缺口,由各县(区)自行承担,清算工作原则上应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统收统支前各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统一归缴市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2021年1月底前将各项医保基金结余由县(区)财政专户归集至市财政专户。原市级调剂金结余金额并入市财政专户历年结余。

(四)完善责任分担机制。一是按照“基金统一收支、市级分账核算、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与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县(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出现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时,其2020年底历年结余支付能力大于3个月以上部分金额,可用于弥补该县(区)相应医保基金当期缺口,不足弥补部分由该县(区)财政承担50%,剩余50%由全市可统筹使用的基金结余补助;其历年结余支付能力小于3个月(或使用后小于3个月)的,当期基金缺口由该县(区)财政承担50%,剩余50%由全市可统筹使用的基金结余补助。全市可统筹使用的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最高分担金额为当年县(区)筹资总额的1.5%,连续亏损县(区)的市财政分担比例减半。二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县(区)政府医保工作考核机制。考核未达标的,基金征收不足或多支部分由县(区)政府补足。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参保人数、征缴率、缴费基数、基金监管、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等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县(区)政府考核未达到优良的,年度基金缺口分担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2283286


      政策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1/1/5/art_1642153_58813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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