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6 16:28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现将我市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 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行。

 

附件:1.舟山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2.舟山市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舟山市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链接:附件(1、2、3).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1/12/20/art_1229326426_1640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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