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20 14:17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1年12月16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防范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落实国家三胎生育政策,减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我局经过征求市财政局及各县(区)医保部门意见,并通过测算,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对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

三、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内容

(一)提高低保、低边对象医疗救助水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80%,低边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70%。与原医疗救助政策相比,低保、低边对象支付比例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二)统一提高医疗救助年度限额。门诊与住院不再分别累计最高限额,而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提高到12万元,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新增新认定的因病纳入特困、低保、低边人员向前追溯6个月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政策。新认定的因病纳入特困、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四)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80%,4至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8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5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60%,均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仍按60%比例支付。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一由本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已进行长住外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期间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门诊就医享受参保地待遇。

(五)生育医疗费用大幅提高。为鼓励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生育医疗费用进行了一定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人员,剖宫产补助金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他分娩补助由1800元、2200元统一提高到3500元;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限制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条件,并且补助金额由1200元、1800元统一提高到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补助金额由800元、1200元统一提高到1500元,确保了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稳中有升。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1/12/16/art_1642153_58813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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