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06 11:31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1年6月29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维护全市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公平医保建设。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2.《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19〕14号)。

三、实施对象、时间

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明确职工医保首次参保的条件。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限定年龄。

(2)明确职工医保参保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的,无论该员工是否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从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完善了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每年1月1日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法

1、新增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的内容,并完善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后其单位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内容。单位欠缴职工医保费,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自欠缴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在60天内补足所欠缴的医保费用。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保险费的,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其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相较于原先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的3个月后单位职工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有所缩短,更有利于单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

2、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内容。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相关条款,我市设置了更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欠缴医保费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欠缴超过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相较于原先在个人足额补缴的3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有所缩短,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规范了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保费的最长补缴时间,欠缴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足额补缴最长补缴时间为12个月,只累计缴费年限,此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报销。补缴金额按办理手续当月标准计算。

(三)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办法

1、完善了中止参加职工医保后重新参保的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内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止缴费在3个月内的允许补缴,对中止参保在3个月内重新参保职工医保的,无论是以单位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止期职工医保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由职工医保基金报销,确保参保人员的利益。

2、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的待遇。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特殊人群除外。等待期比原先的缴费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缩短了1个月。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1/6/30/art_1642153_58813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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