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3 11:2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1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浙医保发〔2021〕35号),据此我处拟定了《舟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了贯彻省局制定的《办法》,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医保药品服务的指示,我们针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制定了该办法。

二、办法实行二级管理制,信用记分、信用评估、信用修复初审由县(区)局负责,相应复核工作及信用发布由市局负责。

三、办法共5章21条,包括总则、评价与发布、等级管理、信用修复和附则。评分标准有5个一级指标,基础管理、自律管理、协议管理、监督管理四个一级指标为扣分项,共750分,正面激励为加分项,共250分,总计1000分。下分18个二级指标,涵盖50个三级指标。

四、关键条文说明:

1、等级升级为AB(C升A或B,B升A)的评定为一年两次,需药店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日和12月1日。分数变化动态发生,因扣分导致降级的,管理等级次月生效,因加分或信用修复成功后扣分项恢复达到等级升级,管理等级生效日期参照升级评定。

2、对AB等级评定的资格设置了3个一票否决条件,未满足其中任何一条件暨失去评AB级资格。3个条件包括低价药专柜设置、信息系统建设、监管平台接入。

3、当年新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初始赋分为750分,并不是指直接赋予750分定为C级,而是在750分初始赋分基础上加扣分后再评级。

4、根据省局出具的政策解读,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引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等级为优秀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等级为良好的信用主体,原则上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等级为中等的信用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等级为较差信用主体,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对于等级为差的信用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

5、为稳步推进低价药专柜举措,规定在A/B级定点药店设置的低价药专柜药品,符合双轨制管理的处方药,实行备案登记销售,额度列入每人每日OTC费用。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1/9/13/art_1229326139_1639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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