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5 16:38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4年3月22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医保局对我市实施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2024年2月23日我市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根据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提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430-2022);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

(四)《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包含总则、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附则六部分内容。

(一)总则。

主要明确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及全市定点护理机构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各县(区)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政策、监督指导辖区内协议管理等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全市定点护理机构、承办新城和普朱区域内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管理和考核、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管理和考核。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经办合作机构具体承办长护险经办业务。

(二)申请条件。

1.明确在舟山市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养老、医疗、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照料护理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机构护理服务或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的条件。

2.明确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申请流程。

1.承担机构护理服务的机构申请流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受理申请、初步审核、评估确定、公示公告、签订协议、社会公布等程序确定承担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申请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告等工作。一年受理四次,机构可在每年3、6、9、12月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承担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申请流程。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失能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公开申请、择优评选原则,动态确定全市承担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一至二年公开评选一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协议履行。

明确定点护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根据定点护理协议要求严格执行长护险有关规定。经办合作机构每月按95%比例拨付给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护险基金,剩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定点护理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前未及时申请续签的,到期后协议终止。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

定点护理机构变更信息的,应自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后的30日内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继续履行协议;不再符合条件的,解除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可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协议条件及违规处理方法。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4/3/25/art_1642153_58815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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