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5 16:4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2024年3月20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稳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为,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及《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等规定,制定《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

(三)《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含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四部分内容。

(一)护理服务内容。明确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分为六大类共计41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15项、营养摄取类3项、排泄护理类8项、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11项、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2项、用药指导类2项。

(二)护理服务供给。主要明确定点护理机构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具体要求、护理服务人员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时应满足的要求。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规定的时间及频次标准提供护理服务,明确服务项目部分为每日提供、部分为必要时提供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由护理机构与服务对象商议后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报备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合作机构)后,按照约定的时间以及频次提供上门服务。

(三)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明确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要求执行。

(四)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明确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所采取的措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4/3/25/art_1642153_5881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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