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次申报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1 16:0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有关机构和组织:

为满足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服务需求,根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11号)有关规定,现就首次申报舟山市长护险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在舟山市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符合长护险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条件的养老、医疗、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照料护理的法人、其他组织。同一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原则上只允许其一家机构申请定点。

二、申请要求和材料

根据《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评符合长护险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条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间

2024 年 4 月 7-10 日工作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四、受理部门及地点

受理部门: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 530 号 15 楼 1517 室,咨询电话:0580-2281153。

五、择优评选办法

(一)申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医保局,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医保局按照择优评选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二)根据全市经评估申请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暂确定全市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数量为8 家,今后根据运行情况予以调整。申请机构的评估指标得分需不低于 80 分。

(三)若评估指标得分不低于 80 分的机构数量大于等于8 家的,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前 8 名机构,为我市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若评估指标得分不低于 80 分的机构数量不足 8 家的,评估指标得分不低于 80 分的机构均为我市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中选机构的服务区域原则上按评估指标得分排名选择,经协商确定具体服务区域,为参保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如中选机构放弃中选资格的,由其他机构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替补。

(四)评选确定的承担居家护理的定点护理机构经市医保局官网公示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有效期为 1 年。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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