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17 17:1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14号),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王省长2024年4月12日在舟山调研公共服务一体化时提出落实小岛迁居集中养老的老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待遇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启动《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起草工作,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主要涉及加强供给、提升待遇、强化监管等内容。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供给

提高医保定点覆盖面,明确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健部门进行备案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原则上予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供给

提高市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报销比例。市内养老机构入住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慢病门诊待遇及家庭医生签约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市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三)强化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监管

明确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并加强部门监管。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及新时代“大岛建、小岛迁”,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供给

(一)提高医保定点覆盖面。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内设医疗机构(指仅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下同),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健部门进行备案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原则上予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推进医养机构合作服务。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有需求的入住人员提供巡回诊疗、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优质医疗人才资源服务下沉。

(三)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推进医养结合远程协同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满足入住人员优质医疗、急症救护、重症转诊等需求。

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待遇

市内养老机构入住的参保人员,在所居住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市内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如下:

(四)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从60%提高到68%,退休人员从65%提高到73%;城乡居民医保从28%提高到52%。

(五)扩大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符合慢病门诊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相应的慢病门诊待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提高到70%,退休人员提高到75%;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到65%。

(六)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待遇。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及慢病门诊均享受提高3个百分点的医保待遇。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促进健康管理、慢病防控与医养结合有机衔接。

三、强化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监管

(七)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医养结合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及医疗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医养结合服务的专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部门监管。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行业标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完善医养结合服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力度,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不断赋能医保基金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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