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5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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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人:卢金奇;联系电话:0580-2283286;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8月3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根据国家、省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局起草了《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9月初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充分讨论,形成《通知》初稿,并分别与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围绕初稿内容进行沟通研究,我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由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规范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授权方式

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承诺并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三)相关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就医共济资金管理、参保缴费共济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强化信息支撑五方面内容。

(四)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家庭共济关系管理、就医共济业务流程规范、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共济业务流程规范、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会计核算四方面内容。

(五)口腔种植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主要明确了口腔种植全过程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诊查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麻醉费、药品等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等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集采种植体系统、挂网牙冠产品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六)进一步明确账户不予支付范围

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非医疗物品;不得用于医学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减肥、健美、健康体检等项目。

(七)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使用限额

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政策范围外非处方药品及医用耗材费用按信用等级分级限额,信用等级A级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信用等级B级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100元。市外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经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流转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支付按原规定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5号)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口腔种植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口腔种植全过程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诊查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麻醉费、药品等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等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集采种植体系统、挂网牙冠产品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非集采种植体系统、非挂网牙冠产品等不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且相关费用不能上传智慧医保系统。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10号)等规定,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营养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健身器材、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不得用于医学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减肥、健美、健康体检等项目。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三、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使用限额。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外非处方药品及医用耗材费用,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实行每日限额管理。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按信用等级分级限额,信用等级A级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300元;信用等级B级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100元。市外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每日个人账户支付限额为200元。经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流传的药品费用,个人账户支付按原规定执行。参保人员须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联网结算,除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强化个人账户资金监督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优化医疗服务程序,完善费用结算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及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提供优质服务,严禁药品及医用耗材串换等行为,履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鼓励人民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形成合法合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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