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2 16:2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发挥医保杠杆作用,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全面理顺市域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合总额预算,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加强总体调控,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总体稳定。

(二)结构调整。压缩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支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性收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结构,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

(三)有升有降。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降低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上调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联动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建立基层价格与公立医院价格联动,实现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项目分类调整。规范理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基层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调整后,按《关于印发舟山市统一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医保发〔2022〕28 号),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别(除专家门诊诊查费加收外),与全市公立医院价格标准保持一致;临床诊疗类与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除煎药),价格均调整至三甲公立医院价格的70%(见附件)。

(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按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甲公立医院的项目价格确定比价关系,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同一项目公立医院调整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分类调整原则同步调整。

(三)开设专家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立专家门诊,专家门诊设置参照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诊疗费基础上,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加收8元,专家门诊诊查费(正高)加收13元。

(四)鼓励基层开展住院服务。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取消收费审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有公立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收取,按规定限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实施优质资源下沉引导支持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对适宜基层开展的临床诊疗类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目录内疾病的,按DRG同病同价给予医保支付,医保报销比例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确定。

(六)支持“互联网+”服务。支持舟山群岛网络医院发展,鼓励发展互联网复诊服务,引导群众慢病在基层复诊,减少医疗费用和非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0号)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一般诊疗费”比例报销。

(七)压缩药品耗材费用支出。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品耗材供应保障能力,加强集采全流程监管,改善基层集采药品耗材供应与保障,有序提高基层集采药品耗材使用占比,压缩药品和耗材费用支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指导目录,给予就医群众合理用药指导,优先推荐使用目录中的低价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实施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考核激励,落实“两个允许”。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服务标准、人力成本等因素,合理调整慢病长处方、住院服务、手术等基层医疗服务短板项目和中医等特色项目的当量值。完善以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推动基层首诊,夯实基层医疗卫生基础。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机构要全面理解改革举措,积极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及时监测评价。在全市范围内抽选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直报监测点,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xlsx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3]4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3/12/12/art_1229326426_1660366.html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