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2 17:3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12年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以来,我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未随之进行系统性调整,存在价格政策碎片化,部分项目收费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随着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和医共体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改革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的呼声较高。

2023年10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普惠均衡的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要求,我市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为进一步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发挥医保杠杆作用,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全面理顺市域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制定了该方案草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

三、执行时间

2023年12月15日起。

四、实施范围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五、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项目分类调整。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别与全市公立医院价格标准保持一致;临床诊疗类与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除煎药),价格均调整至三甲公立医院价格的70%。二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同一项目公立医院调整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分类调整原则同步调整。三是开设专家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立专家门诊(副高、正高分别加收8元、13元),专家门诊设置参照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对适宜基层开展的临床诊疗类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价格动态调整。五是鼓励基层开展住院服务。取消收费审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有公立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收取,按规定限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7元)。六是支持“互联网+”服务。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一般诊疗费”比例报销。七是压缩药品耗材支出。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品耗材供应保障能力,有序提高基层集采药品耗材使用占比。

六、项目价格调整差异

此次项目调整共涉及390项,其中上调153项,下调价格237项,按2022年工作量计算,调增医疗服务收入295万元。通过价格调整,一些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项目如静脉输液、采血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增加,部分检查检验类的项目如计算机图文报告、B超等收入占比下调,进一步优化了基层医疗服务收入结构。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梁伟

联系方式:0580-2280817


原文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3/12/12/art_1229326139_1660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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