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2-07 16:57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字号:[    ]

近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9月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等相关规定,优化区域配置和营商环境,综合考虑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数量、业务经办能力、服务偏远海岛群众、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此《评估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盲人医疗按摩所。

四、实施时间

《评估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1.申请具备条件:符合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需满足《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表》所有基础指标,且评分指标得分达 150分及以上(详见文件附件4、5、6),同时明确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2.经办流程: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和实地勘察,并出具初审建议。市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集中受理审查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根据《评估细则》的条件,组织审核、评估、公示,并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3.审核时限:自集中受理至名单公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新增拟签约定点医药机构。

4.定点签约前准备工作及时限: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应熟悉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医药机构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并做好与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联调测试并验收合格。医药机构签约前准备工作应在评估结果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医药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前准备工作的,该机构本次纳入医保定点的申请无效。

六、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分布、医疗资源布局等因素,合理设定评估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服务质量优、内部管理严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1.准入环节: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医师由原来的2名改为至少配备1名,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盲人按摩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2名增加至3名,零售药店应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由2名放宽至1名,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增加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在合同期内的要求。

2.定点管理:二级(及)以上管理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调整为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零售药店应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由1名增加至2名,并要求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场所面积:取消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其他医药机构场所面积限制条件,盲人医疗按摩所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从不少于100平方米调整至不少于120平方米。

4.信息管理:将医疗机构是否配备电子病历系统作为评估指标。将医药机构提供营业期间不少于3个月不间断的监控影像资料作为加分项,要求医药机构按规定接入医保智能监控平台。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韩军海

联系方式:0580-2607870


原文下载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24/2/7/art_1642153_58815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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